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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31291 台灣立報 立院審土污法 底泥確定納管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審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底泥確 定納入管理;不過,整部草案未完全通過,保留第29與51條待朝野協商。 底泥問題一直缺乏完整普查,零星由各單位如水利署、地方政府、河川局負責,沒有任何 單位基於管制汙染原因管制底泥,直至立委林淑芬提案納入。環保署土污基金會組長洪淑 幸表示,這次修正雖納入底泥,但規範仍以不影響土污法列管的部分做調整。 洪淑幸說,修正草案中明確定義底泥包括「河川、溝渠、湖泊、水庫、埤塘、沼澤、溼地 及港灣」等,這些底泥原就有部分機關在進行監測,為不擾亂土污法原行政規範,希望原 監管底泥的機關繼續,環署督促,各機關監測後向環保單位備查公告;環署會訂定規則要 求各機關進行。 統一管理效果較佳 前環評委員詹順貴對底泥納管表示肯定,他認為,底泥普查若能讓環保署統一管理監測效 果較佳,但過去若已有機關進行定期監測與管理,回歸各機關進行不失為較具延續性的做 法。 立委與環署雖在底泥問題獲共識,不過,針對開發涉及土壤及地下水管制場址一事,雙方 仍有歧見。環署原規劃刪除第46條第3項「土地開發時須繳納整治基金30%的規定」,遭 立委批評圖利,環署修正後改為「若開發行為人在整治前提出整治計畫不在此限」,但林 淑芬仍然存疑。 林淑芬認為,即便加了但書,可能花了公帑,為應自負整治義務的行為人整治,而開發單 位卻不須付回饋金。洪淑幸解釋,開發業者在進行開發時,已有其他規範要求開發業者繳 交回饋金;加上污染場址若要整治,須花費大筆經費,若要開發單位再繳30%回饋金,會 降低開發意願。 整治污染場址再利用 環署當初修法立場,希望污染場址完能有再利用的機會。洪淑幸說,過去環署整治完成並 解禁的場址,「目前還沒有人申請開發」;因此才會調整條文,希望若有污染場址在環署 未整治前,就「一併」提出開發與整治計畫,可以不必繳回饋金的想法。 詹順貴贊同環署對污染場址再利用的想法,理解環署解禁提供誘因的思考,他認為可以接 受。不過,他提醒,因條文修法通過後便會「依法行政」,環署若無要求要使用已整治完 成場址的開發單位繳交30%的回饋金,屆時仍可能會衍生爭議。 -- 跨性別敏感度滿分的日劇 Last Friends ラスト・フレンズ ラスト・フレンズ Last Friends ラスト・フレンズ 岸本瑠可這樣,非100%性別認同障礙跨性別 如果在台灣,他能做他想要的性別選擇嗎? 請見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317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18.148
lembertlin :這是個好消息,但環保署在未來的政府改造計畫中不是 06/29 11:45
lembertlin :被降級了,會那多少人力可以做好這事呢? 06/29 11:46
lembertlin :前一陣子,我家附近的大排水溝正好在清底泥,然後就 06/29 11:47
lembertlin :倒在不遠處一塊荒廢已久的農地,應該不會有人在乎那 06/29 11:50
lembertlin :些土會對當地造成什麼影響!(準確的說是挖掉溝裡的草 06/29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