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lemma :一直對倡議"廢死"的人反感的一點就是 06/06 18:45
→ malemma :講罪行的產生就一定要扯到[社會的責任][你我的責任] 06/06 18:46
→ malemma :講得好像他犯罪應該要怪我似的 06/06 18:48
→ stevegreat08:不是要怪誰 而是最基本的到底刑罰之後就結束了嘛? 06/06 21:32
→ stevegreat08:犯罪處刑 之後呢? 什麼都沒做 有刑跟沒刑一樣! 06/06 21:32
→ stevegreat08:真要如此 不如回復以前漢摩拉比法典或商鞅秦六律 06/06 21:33
→ stevegreat08:以刑去刑才是上策 一直把死刑當作是上上之策 那麼國 06/06 21:34
→ stevegreat08:家是不會降低犯罪的 "民不畏死 奈何以死相懼" 06/06 21:34
→ stevegreat08:刑治不如法治 法治是需要依程序與效益而做的 06/06 21:37
推 shouri :廢止死刑, 但所有受刑人的吃飯錢政府不支付, 才符合 06/06 23:28
→ shouri :社會公義 06/06 23:28
→ shouri :重點在於現在每一個監獄受刑人過得都比一般受薪階級 06/06 23:28
→ shouri :舒適愉快 06/06 23:28
→ shouri :既然如此, 自由的價值何在? 消失了!! 06/06 23:29
→ stevegreat08:你誤會了兩件事 第一監獄是社會安全機構的一環 政府 06/07 05:14
→ stevegreat08:不花錢在獄政上是很難的 尤其是讓監獄自行負擔 06/07 05:15
→ stevegreat08:第二 受薪階級的生活無法提升 是政府必須努力的事情 06/07 05:16
→ stevegreat08:不能以此做為反對廢死的依據 這是兩碼子事! 06/07 05:17
推 shouri :可以讓不想他們死的人權團體負擔. 畢竟我們不承認他 06/07 06:50
→ shouri :們是人, 也不認為他們有資格享用一切民脂民膏. 06/07 06:51
老實說 說了很多"廢死"言論 是犯天下之大不諱
在此之所以願意如此提出這種言論 就是因為看不慣"刑罰萬能"的立論
我們必須承認總是有些權利 必須先憲法而存在 否則我們無權制憲
而哪些是先憲法而存的權利 是我們必須要先確立的:
人的主體性、意思決定自由、生命身體、追求幸福與自由的權利
尤其"人的主體性"是不容忽視的 生命身體更是政府應該保障的
前者是希望人們不要被隨意奴役或當作政策工具 後者是希望人們能安身立命
然而現實社會上 政府並無幫助我們這些 而一昧的社會共同宣稱"刑罰萬能"
在刑法典中幾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自由刑"與"罰金刑"做衡量
前者是希望隔離犯罪行為人與社會 保護社會並收約束管教之用
後者是希望拿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傷害
監獄是社會安全制度 我當然贊成由受刑人負責自己在監獄中的生活所需
然而這不能當作支持死刑的理由 而且如果我們也"不把人當人" 拿來做政策工具
與那些行為人差別何在? 沒有人可以殺人!! 這是我們必須認識的
就人權面 法學面 社會面而言 那些支持廢死的廢死聯盟說的夠多了
然而就政府信用而言 我們幾乎都忘了:馬英九簽了人權三項公約
含"世界人權宣言"在內的三項公約中 有一條是希望死刑是最重的刑罰
但是 總統必須依行為人的請求或總統他自己做出赦免死刑的命令
第一點 馬英九作為總統 忽視所簽的那三份公約 以及他所說"終極廢死"的政治理念
他可以要求停止死刑 等到相關法律具備完成 以及社會漸漸能夠接受廢死 但他不做!!
第二點 大法官的處理是"不受理" 而非宣告"違憲或合憲"
今天如果他們敢受理並大聲宣告合憲 我無話可說 可是他們卻不去確認法律關係
根本無視他們身為大法官的職責 害怕承擔責任 沒有肩膀!!
政府不先豎立"威信"與"兌現承諾"的勇氣與膽識 如何取信人民?
一方面說整肅治安 卻不去關懷社會邊緣人 反而以為執行死刑就能成功嚇阻??
另一方面又宣稱自己是人權治國 法治立國 然而什麼是法?什麼是人權?政府可曾在乎?
其實如果真要建立一個"刑治"國家 監獄根本也不用蓋 學校也不用蓋
只要多設置警察局 法院 醫院即可 納入鞭刑整肅犯罪馬上可以收到成效
輕罪者一至十鞭 重罪者十至數十鞭 死罪先最重鞭刑再直接公開絞刑或槍決
經濟犯罪者沒收財產 需補償者罰勞役巡街 拘役者軟禁在家
貪污瀆職者一律公開身分 追繳之前所有國家給予的所得與福利並鞭刑
性犯罪 毒品犯罪 通通收入強制醫療與隔離 組織犯罪者罰金並做勞役彌補社會
企業違反法令者勒令解散 董事與各代表罰金並強制勞動與拘役
闖紅燈 破壞公物 妨礙公務執行 違反交通法規者罰鍰與勞役 至死傷者加重罰鍰
違反公法上義務者 必須連續罰鍰與強制執行 以上未依法檢舉者連坐部分責任
故此 在法令上有牽連注意義務者如企業董事 公務員上級 監護人等需連帶罰金
所有出入境者須嚴密檢查 法官或地方官員向人民解釋法律有錯以同法連坐罰之
地方政府與法院有公開宣達法律的義務 人民有接受的義務與要求立法與解釋的權利
現在補習班林立 證照要求比學力要求重要因此根本無需學校 只消補習班即可
學校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社會化 以及教導基本生活 若以"刑治"許多問題可以解決
但是~~要建立一個"刑治"國家 首先是要豎立"公正 廉明 效率 威信"的執法
再來是制定真正符合民意且一切以實際為優先的法律 以及選出考出守法公務員
然而 這些台灣通通沒有 "以刑去刑"是國家建立刑罰的初衷 台灣忽略了這層
法律告誡人民無論怎樣因"報仇 圖利 洩欲"而殺人犯罪是錯的
然而死刑的存在卻似乎鼓勵人民"把私刑挪做公刑即可" 不鼓勵思考如何減少犯罪動機
真正該守法的不應是人民(人民從來就不用講守法 因為法是人民的代表訂的)
而是政府官員 法官 以及所有各級政府公務員 警員 檢察官
今天~~如果台灣真的是一個真正能讓犯罪無所遁形 人人互相尊重的地方
刑罰不過於同刑房牆上懸掛的可怕陰森刑具那樣備而不用
妄談"刑罰萬能" 不思徹底解決犯罪 防止犯罪 打擊犯罪 不能存在死刑!!
如果今天台灣真的是一個非"人權治國 民主建國 法治立國"的地方
那麼請大法官直接大聲說出"死刑合憲" 並且從此大力偵破犯罪多讓人送上斷頭台
台灣的民主來的太快 人權自由傳的太快該保護的是什麼 沒有人知道
或許我舉法國怕重蹈大革命黑暗時期而廢死做例子 你們會拿日本韓國做反例
但千萬不要忘了 日本從不真正停止死刑 韓國檢討很久了
台灣不過就是停止四年 默默的放任死刑犯 靜靜的讓犯罪叢生
等到犯罪增高 民意支持度下滑 就把人抓出來殺一殺
還大聲說"我們是正義的" 並且推卸責任說"我們聽到了社會要求實現法治的訴求"
人民真正要的是什麼?? 政府真的聽到了??
在教育上多一點給孩子尊重與教導 在社會上多一點給人們就業機會與福利
在經濟與科技上多一點給國家增加國民財富 降低貧富差距 增加創意競爭力
在環保與衛生上多一點給人類與大自然帶來永續發展 減少疾病
在文化藝術與學術上多一點知識 人文修養與國際觀 世界觀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
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希有不傷其手矣。"
以此就是我對(也只對)"台灣廢死"做的最後辯護!!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8.167.57.152 (06/07 15:49)
推 oodh :檢察長是不接案件的 你的監察官要兼檢察那接不接案? 06/07 16:13
→ stevegreat08:獨立監察官具有檢察官之性質 就是指他們應該有積極的 06/07 16:52
→ stevegreat08:完整的調查權 換言之 他們有主動發動偵查權並要求各 06/07 16:53
→ stevegreat08:地檢察官協助調查 譬如丹麥 挪威 紐西蘭的獨立監察官 06/07 16:54
推 oodh :監察和檢察不太一樣 監察是不查人民犯罪的 它發文調 06/07 17:06
→ oodh :查的對象是政府機關施政 兼檢察業務未免太重 06/07 17:10
→ oodh :也與目前憲政不符 06/07 17:10
→ oodh :相對比下 監委有獨立調查權 和檢察官相當 只是調查的 06/07 17:11
→ oodh :對象、目的 不同一個是要抓劣政庸官,一個是抓違法 06/07 17:11
→ oodh :而檢察長則不接案,至於你說的獨立檢察官,我不確定 06/07 17:12
→ oodh :它在台灣法制體系中要如何設置、是否必要 06/07 17:13
我這裡所指的是"監察院監察委員改成獨立監察官制度"
換言之 以往監察委員採"小組"行使職權 負責憲法上調查 彈劾 糾正 糾舉 審計事務
我主張將這種模式改成"專任獨任制" 即設立獨立"監察"官 只是讓他們有相關業務調查權
再者 監察權本來在各國本來就是屬於國會職權 然而現在許多國家已經漸漸設立監察使了
相信o大管理政策版 想必已經有了解這方面資訊的管道了
監察權在各國已經不只是調查貪官污吏而已 而是變成保障人權正義的機關
行使這些權力的機關 大都被要求有律師 檢察官或相關職位 或法律背景 或專業領域人士
以及有道德要求 操守要求 經歷要求 也被要求"獨立行使職權"
因此 在台灣目前由監察院委員集體分工調查的制度 我覺得並無專業的訓練與經驗
尤其在台灣這個處處要求法律明文化的國家 要立法院在審核時多多注意 不如法律明文
貪官固然有違人權正義甚至危害國家公權力信賴 但是大商具賈的影響力更不容忽視
因此在專業領域上 我不認為在行政院設立委員會或監察院 立法院調查
不如直接將監察院的設置改成"獨任監察官"制度 在各領域中設置一名監察官
由監察官設置辦公室與助理監察官 在各地的地方監察官也協助這些監察官負責調查
這或許會有檢察官與監察官混淆不清的問題 然而這裡我必須說台灣本來權責就不清
例如 最高檢特偵組與監察院的職權本來就有嚴重重疊
故此我認為現階段重要的是要先劃清界線 高度需要積極的案件應該首先由監察官接手
對於要起訴者則交由檢察官直接起訴 否則則向國會報告並向行政部門檢舉即可!!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40.136.165.91 (06/07 17:59)
推 Jasy :不以對象來說 監察制度和刑事制度本質上不同 06/15 01:27
→ Jasy :監察並非追究其刑事責任 是追究其行政責任 06/15 01:28
→ Jasy :也就是利用糾舉/彈劾等制度讓公務員受懲戒甚至免職 06/15 01:28
→ Jasy :但這些失職官員不一定觸犯刑法 有可能只是失職 06/15 01:29
→ Jasy :刑事訴訟制度才是處理違反刑法之公務員 06/15 01:30
→ Jasy :一旦達到由特偵組偵查的嚴重度 必定也會受到彈劾等 06/15 01:32
→ Jasy :行政責任的追究 但反過來並不成立 06/15 01:32
推 Jasy :將所有失職公務員送入刑事訴訟體系並不適合 06/15 01:38
→ Jasy :由監察官(監委)兼任檢察體系也頗為奇怪 06/15 01:39
→ Jasy :不過獨立監察官的觀念個人認為是可行的 06/15 01:40
→ Jasy :監院小組審查其來有自 因為以前監察院是民意機關 06/15 01:46
→ Jasy :當然是用小組審查 但現在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06/15 01:46
→ Jasy :是否還有分組審查的必要? 06/15 01:47
→ Jasy :但是 小組審查也有其好處 避免獨任監察官專斷獨行 06/15 01:48
→ Jasy :目前法院審理採合議制度 我認為或許仍有必要 06/15 01:49
→ Jasy :但若以目前臺灣監察院彈劾後還要送公懲會審理 06/15 01:50
→ Jasy :又不是絕非合議制不可了 06/15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