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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sy :其實不少人民是盲目的 含淚投票不是沒有 10/02 02:09 : → Jasy :地方沒當選 中央更困難 單一選區選制小黨毫無空間 10/02 02:10 : → Jasy :我是從2008立委選舉知道綠黨 當年小黨慘敗記憶猶新 10/02 02:11 : → Jasy :連新黨/台聯都全面潰敗 立委選舉沒那樣簡單 10/02 02:12 : → Jasy :從此台聯陷入邊緣化及泡沫化危機 10/02 02:14 : → Jasy :新黨募款也變困難 某些小黨更是直接倒閉 10/02 02:14 : → Jasy :因此直接著眼中央選舉是不行的 ... 10/02 02:15 : 推 Jasy :至於你提之論點2.&6.我個人贊同 10/02 02:18 : → Jasy :尊重原住民習慣 設置政治機關 10/02 02:19 : → Jasy :將監察委員恢復民選 這也有必要性 10/02 02:20 : → Jasy :第4點我則認為公投若只能由議會發動不符合直接民權 10/02 02:22 : → Jasy :可能要稍微修改一下 不過我也沒有什麼想法 10/02 02:23 : → Jasy :弄錯了 監察辦公室由國會選舉 這也很棒阿 10/02 02:24 : → Jasy :應該是要新三權分立了 10/02 02:25 : 推 Jasy :法院組織變更不予置評 因為太複雜超本人範圍了 10/02 02:30 : → Jasy :至於1.3算是行政區重劃 我覺得看法太多元了 10/02 02:31 : → Jasy :見人見智囉 以上是我的看法 10/02 02:31 : → huck :歡迎 感謝自介   10/02 12:47 其實我的想法有個完整的架構,概念上很簡單,與綠黨諸多見解也自認頗合, 對於「新三權分立」是基於「功能性」劃分的。而區分的方式為: 一、國會:   1 民選,以若干鎮與社集合為一選區,採聯立制單一選區兩票制, 人數約莫200左右,150席單一選區選出,50席補償席次。      2 原住民族代表與客家代表各自成立委員會,涉及兩者事務或文化者,  要由他們提出或諮詢他們同意。 3 任命政務官,組成內閣,提出政策與立法,行使法官同意權。 4 與大法官組成總統彈劾庭,國會推舉代表作為陪審團,過陪審團2/3者確認免職。 5 審核大法官、監察官的提名,並提請總統任命。 二、總統: 1 民選,國家憲政與公務員體系的監護人(最高監察官),有提起人權與釋憲之訴。 2 有考試權,任命典試官,提名大法官,依內閣建議任免軍官與外交官。 3 提名國家監察專員(任期制),定期與各地方監察官開會。 4 代表國家參與外交活動,享受元首儀仗等。 三、法院: 1 大法官,民選。由總統自律師、司法官與法學教授中提名。  司法官佔半數,其他兩者半數。任期固定,交叉任期,總統提名國會審核,再行複決。  採反對式投票,超過5成認為不適任免職。 2 中央法院就由大法官主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廣泛設置;  中央法院再設置各種類型的上訴法院,由大法官輪流擔任院長。 3 地方法院可再設置簡易法院,負責和解、仲裁、公證、登記、程序庭與小型事故等。 4 法院還附有各項登記、拍賣、律師公會註冊、公證人與治安官選任等部分內政事務。 5 引進國民參審制。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 至於地方制度,我覺得最適合自治的是基層,而非縣市, 因為人口少,能夠做的事少,所以參與度與熟晰度會增加更多, 目前台灣鄉鎮市代表與村里長,老實說根本沒用,這些功能有議員與公務員夠了。 所以只有大城市給予自治權,縣則各鎮自治,原住民各族依各社自治,(參前文) 這大概就是我對政治體制的主張了,權責清楚,直接民主。 -- 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hanhan2 :不錯的想法 推你一個 10/07 04:13
stevegreat08:但願能被支持,推動重新制定憲法啦 10/07 12:36
以下我已為將人權法變成憲法位階,由修憲或制憲來達成: 一、我憲法第22條涵括過多的人權,而忽略了現在許多人權與正義的價值,  有人提出現在化人權已經由第22條涵括了,所以無庸改編現有憲法,  若真是如此,我憲法第二章僅存第22條足以。  但是之所以仍要羅列如此多的權利,乃是宣示其重要性,  例如自由、生命等,但是和平權、環境權、團體人權、勞動三權等,  應該也很重要。 二、增列原住民專章,使其受到的保障能夠提升至憲法基本權利保障,  而非基本國策等宣示項目,並且也要敦促立法充分保障之;  對於客家等文化也要由憲法加以界定「文化權」給予尊重與保護。 三、服兵役一條應該改做「國民有依法服務社會與保衛國家的義務」,  如此一來社會役與易服勞動等也可以「正名」,改為募兵制也名正言順。 四、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有很多憲法的精神,例如政府資訊公開等。  不應只是法律層面的保護,有更多需要憲法加以宣示,尤其是程序事項,  更該廣開民眾之便,設置各地方的政府資訊室,供民眾調閱資訊,  且若依我主張設置監察官後,他們要提供資訊並接受人民陳情上報總統。 五、無罪推定,是一種人格尊嚴。然而卻只能放在刑事訴訟法證據編,  連總則都放不上去,無視於這項原則的重要性。  再者對於訴訟權的內涵,應該要包含三者:  「聽審」、「陳述意見」與「由合格法院依陳述與證據裁判」  這是德國基本法的內涵,他們對於訴訟權十分的重視與謹慎,  憲法法院也常常為此作處各種判決保障人民權利。 六、死刑,應該要是最重的刑罰。然而翻開刑法典,死罪還是很多,  無期徒刑將來大有代替死刑的設計,因此應該增列:  1 死刑應該是最重的刑罰。  2 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應直接上訴至最高法院。  3 死刑的簽發執行,要由總統親自簽署執行令,   但有疑異時,諮詢法務部長後可要求發回重審。 以上,是我對於人權法應該增列的各項說明。 或許很多人認為我小題大做,但是台灣人普遍以「法律已明文解釋為限」, 完全不顧法理與是否已經違反了重要人權, 竟然要用明文,就乾脆清清楚楚的寫清楚,有人說憲法不用寫太複雜, 又有人拿日本國憲法說,他們也是寫的如此精簡, 但是卻從沒有人說,德國也是民主法治大國,記取歷史教訓, 將人權的部分寫的巨細靡遺,卻還是會有所遺漏,憲法法院總是謹慎以待, 但是在台灣,大法官不受重視,除了法律系學生背釋字要死要活, 結果立法院、總統與各地方政府,只把解釋文當做毒水猛獸, 甚至大法官有時候做出一些不符合「社會通念」的解釋時,惹得一身腥。 因此,我主張重新制憲,然後分為「總則與前言」、「人權」、「政府」三部分。 誠心希望,綠黨人士若有看到我的主張,感覺能夠用的,就稍微看看, 如果不能用,就當我沒說。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10/07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