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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一直要我說「實質」,板上討論不多嗎? 權利發生衝突時,由誰優先?這還要我這個半路出家的說嗎? 答案是,接近「人性尊嚴」的基本權優先, 但是,是否兩個權利發生衝突時,就通通如此決定,則非如此, 美國有個案例,提出來給大家「聞香」: 聯邦最高法院收到一個案子,是關於新聞自由與名譽權的問題, 當週刊報紙媒體的狗仔隊跟蹤某公眾人物,並對該人物私下外遇行為公佈出來, 該公眾人物馬上就以「毀謗罪」起訴,說其名譽權受到侵犯! 如果各位是大法官,要怎麼審判呢? 最後大法官認為,名譽權靠近人權保障核心(人性尊嚴),因此優先受到保障, 但是,對於公眾人物或可受公評之事, 只要媒體是對於沒有明顯證據推翻該消息而報導時,不構成毀謗, 這在我國毀謗罪阻卻違法事由,及某藝人控告週刊侵犯隱私權一樣, 「隱私權或名譽權」或「言論、新聞自由」,誰先誰後,端視個案審查 遊民「生存權」重要,固然不成問題,但是與週近民眾使用權發生衝突時呢? ---公園本就是民眾休閒的地方,民眾依照使用方法使用有何不可? 又好比,「集會遊行自由」重要,但是民眾用路權不重要嗎? ---公路是車輛與行人行走之用,集會遊行是否可以無線上鋼? 沒有什麼是絕對的,一切是各案分析討論,沒有通案可循, 有人認為他們「可憐」,但就有人認為他們「可惡」, 倘若自己的靠近在公園附近,遊民住在自己家門口附近, 吃完東西喝完東西,塑膠袋、報紙、瓶瓶罐罐一堆,作何感想? 又好比,自己家旁是收集垃圾的大垃圾桶,讓附近人家倒垃圾的, 但鄰居把垃圾放在垃圾桶旁,造成貓狗來啃食,或路過民眾不小心弄破, 造成髒水與垃圾外漏,而臭氣沖天,住在附近的自己會怎樣呢? 遊民很可憐,但是為何他們變成遊民呢? 如果是因為被拋棄,從而流浪街頭,「政府」應該出面幫忙安置, 如果是自己做生意失敗或坐吃山空,「政府」還要幫忙他們? 就好比,很多公眾出入場所與學校,都禁止餵食流浪貓狗,原因何在? 無法安置他們,讓他們在附近跑來跑去,到底照顧他們,還是虐待他們? 連對待「動物」都知道不能只餵食他們了,要想辦法追究飼主責任了, 對遊民難道就只是「如對動物餵食」嗎?能否說服他們安居或輔導就業呢? 遊民會不會被黑幫利用?會不會變成人口販運?會不會發生意外? 把遊民當成動物看待,這就是「尊重人權」嗎? 說了這麼多,最後我要強調,上篇我沒有反對k大發文的意思, 但k大對於遊民的照顧,僅止於「餵食」與「不能驅趕」而已嗎? 請注意,當基本權發生衝突時該誰退讓?又該誰負責? 居住權與公園使用權對生存權, 就好比用路權對集會自由,名譽權對新聞自由, 誰先誰後,要看個案!遊民問題首先就是「收容」,其餘再說! 連「收容」都談不攏,還談生存權?真把他們當流浪動物? 身為人,既然有個「對生存尊嚴的基本尊重」都沒有,真的是可憐.... --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