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gor (宇宙大帝)
看板HANGUKMAL
標題南韓法律不保護不自愛女性貞操
時間Tue Sep 1 21:17:46 2009
今天這則聳動的新聞大概又是誤譯.
http://news.msn.com.tw/news1399489.aspx
南韓法律不保護不自愛女性貞操
(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1日專電)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今天報導,南韓法院判處在
8個月內誘騙姦淫64名女性的41歲金姓男子無罪。
這項判決再一次表達韓國司法僅保護自愛女性健全和純潔的貞操,但不保護不自愛女
性貞操的立場。
韓聯社報導,首爾鐘岩警察署昨天透露,41歲經營個體生意的金某,以旅美韓僑自居
,他在網站上結識20歲左右年輕女性後,偷拍性愛畫面,並以公開錄影進行恐嚇。
警方調查指出,金某涉嫌自今年1月7日開始至今,與64名女性發生關係。利用內置在
筆記簿的針孔攝影機,拍下性愛畫面,以公開錄影為恐嚇,要求繼續交往。
據調查,受害女性大多為大學生、服裝店服務員、公司職員、無業者等,她們受到恐
嚇後,沒有報警。
警方表示,金某在短時間內誘騙女性的案件,讓人聯想到1950年代曾轟動南韓全國的
「朴仁洙案」。這兩案的大部分受害女性都沒有報案。
朴仁洙在上大學時參加了韓國戰爭,停戰第二年的1954年畢業後,自稱是海軍上尉,
並與70餘名未婚女性發生性關係,但只有2名受害人以姦淫罪舉報朴仁洙。
當時南韓法院判決稱,「法律只對貞潔女性保護其健全和純潔的貞操」,判定朴仁洙
無罪。
實際上查詢韓國各大報與消息源聯合新聞社,都只說嫌犯被逮捕且因恐嚇與偷拍被羈押
而已,完全沒有提到被判無罪,更沒說繼1950年代朴仁洙事件再一次判決法律不保護不自
愛女性.看起來才剛被抓還沒被起訴.不知道記者是翻錯還是看錯.
http://www.yonhapnews.co.kr/society/2009/08/31/0701000000AKR20090831164500004
.HTML
(中文版)
http://chinese.yonhapnews.co.kr/n_society/2009/08/31/8200000000ACK20090831003
500881.HTML
恐嚇和偷拍可以因被害女性不自愛而判無罪,這連常被西方媒體躂伐的伊斯蘭國家都是
不可能的事,太離譜了.為此我特別查查1950年代朴仁洙事件是什麼:
http://badoc.egloos.com/1178703
http://ask.nate.com/popup/print_qna.html?n=5855784
原來是某青年號稱自己是軍人在高級俱樂部把妹,短時間內與70人發生關係,其中有人
被甩了不滿而告"婚姻憑藉姦淫罪"的案子.被告辯稱沒有相約結婚,只是兩情相悅跳完舞
帶去賓館,而且70人中只有2人是處女.因此不符合以結婚為藉口誘騙"無常習淫行之婦女"
(良家婦女)的條件,獲判無罪.法官認為,跳舞後因一時氣氛發生關係,與其說是相信結婚
而獻身,不如說是自己選擇享樂,而法律只保護有保護價值的貞操,因此無罪.
按網友的分析,良家婦女並不是排除非處女,而是排除娼妓.所謂只保護貞潔女性的貞
操,大概就是娼妓被騙婚失身就算了的意思(因為常常失身,不差這一次?).
不過當時社會大概不容許這種事情,因此上一級法院改判有罪,認為常上舞廳不代表
放棄貞操,故意約女性上賓館的男性應負責.
當然以上可能是一個古代過時的判決,但重點是從來沒有提到恐嚇與偷拍可以判無罪
的,朴仁洙也沒有恐嚇偷拍.縱然本案嫌犯可能不犯"結婚憑藉姦淫罪",但恐嚇與偷拍行
為想必會犯另外的罪而受到處罰.否則只因把妹就押人實在不太合理,會被人權組織列
入黑名單.外電沒報導法院判決之前,台灣記者似乎自己先送了嫌犯一個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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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6.128
※ 編輯: wagor 來自: 114.43.6.128 (09/01 22:20)
→ yeweisnine:很明顯的標題殺人法,我以為新聞都是照實翻譯,至少標 09/02 02:35
→ yeweisnine:題要照實翻吧@@ 09/02 02:35
→ wagor:其實聯合通訊社的中文標題本身也很聳動,我覺得是看中文那篇 09/02 12:25
→ wagor:改寫的.嚴格說來標題並沒有錯,韓國法院的確對非娼妓的一般女 09/02 12:26
→ wagor:性做過這種解釋,只能說本案另含偷拍恐嚇等必屬犯罪的行為,不 09/02 12:28
→ wagor:能和前案相提並論而已.台灣報導最大的問題是把審判中的案件 09/02 12:29
→ wagor:報成判決確定,並且自己下了判決內容,這些都不知來源為何.我 09/02 12:31
→ wagor:們不會閒閒沒事去查消息真實性,真的是內容太離譜才會查一下. 09/02 12:33
→ yeweisnine:50年代的那部份法條建立在"貞操之罪"下,94年已經拿掉 09/02 12:58
→ yeweisnine:法條中貞操兩字。不過50年代會那樣判,其實也不意外。 09/02 12:59
→ yeweisnine:另外,倒數第二個網址那篇最下面部份,當年大統領的李 09/02 13:10
→ yeweisnine:承晚的公開言論可以窺視當年的貞操思想。 09/02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