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chunism (El Condor Pasa)
看板HCHS60309
標題美國上訴程序(暫存)
時間Sun Apr 6 19:33:11 2008
春假作業,翻譯課本...
還禁用 Dr.eye..囧
暫存一下(幫大家長長知識..科科)
上訴程序
一般來說,在聯邦法院輸的一方有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的權利。相同的,
不滿意聯邦行政當局判決的訴訟當事人通常寄出請願書到上訴法院請求
再審。案件的再審當然包括聯邦當局,例如社會安全利益的爭議,相較
於上訴法院,先包含於地區法院。
在民事案件上,雙方都可請求上訴,而在刑事案件上,被告被判有罪而
上訴,但若被告被判無罪,則政府可能不能再上訴。刑事案件的雙方若
是因為回答字句被利用或欺騙而判有罪,則可能上訴。
(最後一句我一直翻不出來原文:
Either side in criminal case may appeal with respect to the sentence
that is imposed after a guilty verdict)
在大多數的破產法院,地方法院破產法官做出裁定,然而一些破產上訴
法院,由三個法官所組成的破產上訴法院合議庭直截的做出決定;在另
一種情形下,在一審破產法院輸掉的一方,可能上訴的破產上訴法院尋
求再審。
訴訟當事人中,寄出上訴狀的一方,稱為上訴人。他必須拿出法院或行
政當局在案件中,做出錯誤決定的證明。上訴法院根據原法院做出的紀
錄加以判決;它不接受額外的證據或聆聽證詞。上訴法院可能只針對事
實的認定加以審判,但一些情形下,如果原本的判決在事實面上有「明
顯的錯誤」,那結果可能翻轉。
三個法官一起運作,組成和議庭來處理上訴案件;上訴人在合議庭拿出
法律上的爭論點,做成書面,稱為「訴狀」。在訴狀中,上訴人試著說
服法官在判決中撤銷原判所做出的錯誤;另一方面,上訴的被告,被稱
為被上訴方。他必須在答辯狀中,試著說明原本判決是多麼的正確,或
那些錯誤是因為不夠重要,使之無法影響原本判決之結果。
雖然一些案件一直以來是根據所寫出的辯狀做決定,但一些案件在出庭
之前選擇言詞辯論來做決定。言詞辯論是讓上訴律師和法官討論法律原
則的癥點,一方給予很短的時間,大多是十五分鐘,以在法院上說明論
點。
上訴法院的決定大多是案件的終結,除非上訴法院將案件駁回原審法院
要求更審,或是一方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對此案再審,在一些案件中,再
審判決會由上訴巡迴法院組成一個很大的法官團體(大多是該法院全體
法官)做出判決。
訴訟當事人若是在上訴法院,或是最高法院中敗訴;可能送出移審訴狀
請願書。這是一種要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此案再審的訴狀,而聯邦
最高法院對此案不需要全部再審,一般來說,法院只會在有「不常尋常
法律原則」時或是兩個以上聯邦上訴法院有不同的見解時才會同意審判
此案。只有很少的特殊案件能對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如此要求。當聯邦最
高法院審理此案後,雙方對法院可撰寫辯狀或是要求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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