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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那些學生說得有點籠統
我說的詳細又簡單一點好了
1.集會遊行法又設置例外條款 例如宗教民俗回洞或是婚喪喜慶可以不用經過報備
婚喪喜慶不需要經過報備,反而政治性言論需要經過報備
在憲法保障的層級中,政治性言論保障的價值遠高於婚喪喜慶
那是不是有歧視政治性言論低於婚喪喜慶之嫌?
2.許可制的不恰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說了以下幾點的危險
(1)侵害從事表達之人的匿名權利。如果要他們登記許可,無非要他們留名
這樣對於這些異議者,就有限制級嚇阻的效果
(2)很多言論本來就是針對政府而來,
但是今天是否同意集會的機關竟然又回到政府手上,勢必造成損害
(3)如此大大限制自發性言論
3.而原本街頭,公園的本質就是能讓民眾在這些戶外場地能夠討論
言論自由有一部分內涵是要讓人民能夠充分的討論
今天,公園、街頭的不是就市政府本來應該提供給人民作為討論的場所?
而人民利用其討論,竟然還要再經過政府的許可,怪哉..
4.政府本來就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場所讓民眾發言,適當
,而不是今天要嗆陳雲林,結果警察畫一個哪裡偏遠的山區..
句號...
參考自廖元豪,敵視集會遊行權的集會遊行法,月旦法學教室第五十八期p6~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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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己的權利有警覺性,自然就有憲法,否則若是你們自己沒有膽量
維護自己的權利,那麼儘管有一篇美麗的憲法,也就是孟子所謂的徒法不
能以自行。— 張君勱《憲法十講第一講 國家為什麼要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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