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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ROKI (法律大白痴)》之銘言: :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145882 : 2008/08/30 : 【聯合報╱記者孟祥傑/台北縣報導】 : 大學開學在即,但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進修部視覺傳達設計系大一新生還沒收到學校註冊通 : 知,就先收到要繳「系學會會費」的通知,還要求新生將錢匯入特定銀行帳號,一次要繳 : 足4年系費,且不交錢就不退還高中畢業證書,這名家長氣憤痛罵「實在太超過!」 : 視傳系系主任張國治表示,系學會是學生自治組織,系上行政單位及教授不能干涉系學會 : 運作方式,但因有家長日前打電話向系辦公室反映,他向校長、主任秘書報告後,校方認 : 為系方應主動向家長說明,他已請系辦公室及系學會幹部,打電話向所有大一新生說明, : 並不是強制每位新生都要繳系費。 : 張國治說,其實不僅視傳系或台藝大,全國各大專校院各學系,幾乎都有類似作法,只是 : 視傳系系學會以轉帳方式,並在通知單內以較「詼諧」的玩笑口吻,請新生繳交系費的作 : 法,引起不必要的誤會,但其實新生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繳系費,視傳系學會從來沒有強 : 制新生一定要繳系費。 : 不過家長對於系學會的作法仍不認同,並質疑雖然系學會是學生自治組織,但系方或校方 : 也該有一套管理措施,怎麼可以放任系學會胡亂收費,還以學校名義寄發通知單給新生, : 系方不能以學生自治為由,繼續放任系學會,「不然真有新生傻傻繳了系費,最後想退出 : 系學會,系學會卻不退費怎麼辦?」 ^^^^^^^^^^^^^^^^^^^^^^^^^^^^^^^^^^^^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後段所述 「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而依照第一項與第二項的說法推論 應該也可以適用於「系學會」 所以以學校名義發文並無問題 但是問題是在於 忘記是哪個命令還是什麼的 不得以會費作為註冊之條件 所以,太超過的地方 並不是以學校名義 而是那個作為條件的言論 : 這名家長還說,系學會還要求新生以轉帳方式繳款,萬一新生的帳戶資料外洩,造成權益 : 嚴重受損,屆時是系學會、系方還是學校負責?希望學校跟系方要正視問題,不要「打馬 : 虎眼」。 : ============================================================================= : 天阿~~~~一次繳4年!! : 雖然說是一次繳四年~~~~未免也太多了吧!! : 有沒有我們學校的系學會費可以跟這個價碼比的(聽說是7000元!?)? : 我真的覺得~~~現在的爸媽或是小孩本身要很會打工賺錢才能存活阿!! -- ㄟ(  ̄ □  ̄ )ㄏ ~喝(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81.107
dhtm:說真的,公法性質的相關規定實在不適合用民法類推適用的觀念 09/04 01:28
dhtm:個人比較認同藉由大學法授權各校自訂相關規章處理^^"" 09/04 01:29
dhtm:同學友誼推 09/04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