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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貪案甩不了 一句「真的假不了」掀起全城熱話的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現在恐怕「貪案甩不 了」。陳志雲涉貪污案峰迴路轉,原已無罪釋放的志雲昨變回被告。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志雲及叢培崑無罪的判決,發 還區院續審,以重新決定兩名被告聲稱有「合理辯解」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上訴庭准許 兩名被告各以現金十萬元擔保外出,案件排期下月十八日在區院提訊。 已轉投商台擔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昨日有到庭聽判,當他聽到上訴庭宣布律政司上訴得直 時即面色一沉,神情凝重,沒有與身邊的王喜和叢培崑交談。兩名被告其後獲准各以現金 十萬元擔保外出,並須在離港前的二十四小時通知廉政公署回港日期和行程。 無礙到商台上班工作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其後在會議室向他們講解情況,陳志雲的神情才顯得稍為 輕鬆,眾人逗留約一小時後離開。商台發言人稱,陳志雲繼續如常上班工作,暫時沒有任 何影響;由於案件司法程序未完結,故商台對此無回應。 案情顯示,陳志雲未經無綫批准,收取前助手兼經理人叢培崑十一萬二千元,作為他於○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中,與黎耀祥演出《志雲飯局》的報酬。原審法 官裁定陳當晚以藝人或名人身份演出,其演出沒影響無綫事務或業務,反而對無綫有利, 故不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拒演勢影響無綫收視 上訴庭昨直指這些說法不但偏離案件爭議焦點,且和普通常識有牴觸,更非實際和合理處 理方法。上訴庭指,代理人行事時的身份並非該罪行的元素,雖然陳主要職位是無綫的業 務總經理,亦無責任在幕前演出,但若他當晚拒絕演出,無綫可能以其他節目替代,或影 響到無綫和奧海城的合約關係,對當晚直播收視率有舉足輕重影響。 上訴庭稱,陳無作證講述他接受利益時的意圖,外人只能根據環境證據及因素作推論。任 何合理人士在理解事件整體情況後,必然得出的結論是陳當晚演出和無綫的業務有關,也 必會影響到無綫業務,法例亦無要求代理人的行為會對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帶來不利。 上訴庭指代理人收受利益罪的三個抗辯理由包括「合法權限」、「合理辯解」和「許可」 ,原審裁定無綫「默許」陳收款屬「許可」是錯誤的,兩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和「許可 」這兩個抗辯理由。至於「合理辯解」,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只就有關環節作簡短分析, 未有將全部證據列出,上訴庭不能在現階段處理涉及的事實爭議,故發還區院續審。上訴 庭並指示原審法官要列出和「合理辯解」有關的事實因素,並決定該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陳志雲涉貪案裁決重點 1.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當晚以藝人或名人身份演出,但上訴庭指,代理人行事時的身份並 非罪行的元素。 2.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當晚演出不會影響無綫的事務或業務,但上訴庭指,任何合理人士 在理解事件整體情況後,必然得出的結論是陳志雲當晚演出必會影響到無綫業務。 3.原審法官指陳志雲當晚演出反而對無綫有利,但上訴庭指,法例無要求代理人的行為對 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帶來不利。 4.原審法官裁定無綫「默許」陳志雲收錢演出及因此有「許可」作抗辯理由,但上訴庭指 ,「默許」不等於法例的「許可」。 5.兩名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和「許可」這兩個抗辯理由。 6.原審法官裁定兩名被告有「合理辯解」這個抗辯理由,但他只作簡短分析,未有列出全 部有關證據,上訴庭目前不能處理,發還區院續審。 案件編號:CACC 103/12 Source: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1122/00405_001.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19.6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