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了交通事故,事情結束了
不過還是有些疑問想搞清楚
假如是兩台車的小碰撞(沒有人員傷亡和明顯的損壞),若因賠償方式無法和解
而到民事訴訟的話,會怎麼判決肇事責任者(我方)的賠償呢?
是對方開出的金額照單全收嗎? 要是碰到對方獅子大開口的狀況
會不會變成不合理的賠償?
還是說犯錯的人就要認了,看你碰到什麼人,運氣不好,碰到
不講理的人就沒辦法了,不管是再小的錯,或是沒有造成損害(車)的錯?
雖說花錢消災,錢是身外之物
但我總還是會想為我所認為正確的價值觀爭口氣
有沒有哪兒可找到類似的判例呀? 官方的網站好爛,連結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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