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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ar (I've never be to me)》之銘言: : 最近碰到了交通事故,事情結束了 : 不過還是有些疑問想搞清楚 : 假如是兩台車的小碰撞(沒有人員傷亡和明顯的損壞),若因賠償方式無法和解 : 而到民事訴訟的話,會怎麼判決肇事責任者(我方)的賠償呢? : 是對方開出的金額照單全收嗎? 要是碰到對方獅子大開口的狀況 : 會不會變成不合理的賠償? : 還是說犯錯的人就要認了,看你碰到什麼人,運氣不好,碰到 : 不講理的人就沒辦法了,不管是再小的錯,或是沒有造成損害(車)的錯? : 雖說花錢消災,錢是身外之物 : 但我總還是會想為我所認為正確的價值觀爭口氣 : 有沒有哪兒可找到類似的判例呀? 官方的網站好爛,連結都是錯的... 非常抱歉 現在才看到這篇文章 我不知道是不是來得及發表一些淺見 其實我上週有上站只是進不來 所以沒看到 現在就此發表一些淺見 從以上的文章中 我想大致上在民事上我相信大概只涉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的部份 至於損害賠償的部份 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最高指導原則在於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使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 至於損害賠償不外乎回復原狀(民法213條)或金錢賠償(民法214條) 至於在損害賠償範圍 依照民法216條第一項規定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受損害是指既存財產減少所發生之損害 例如身體受傷因而支出的醫藥費 當然這也包括了車禍的車禍損害 這個損害的計算 從客觀上而論 應該是從這個車子市價上的價值來看(當然如果他要求賠償原廠零件 價格 理論上是合理的 不過如果說你所賠償的金額 超過車禍發生時的被害人車輛本身價格時 那麼你可以拒絕超過這個價格的賠償金額 因為這個已經違背了民法上損害賠償制度 的精神----- 也就是說不可能被害人說賠多少就賠多少 特別是如果在車輛碰撞時 很清楚碰撞的地方在那裡 再加上警方的記錄 (當然最好自己有照相) 只要立場堅定一點 不應該會被敲到的 當然也不用怕跟他在法庭上玩一玩 (特別是現在有小額訴訟制度 在賠償一定金額以下採用此制度 有速度快的效果) 無論勝訴或敗訴 在人生不會留下任何足跡 至於在刑事責任上 過失傷害 只要看看刑法上過失的定義 我實在不大相信有構成的可能 特別是在車禍中人沒受傷 車輛沒辦法成為該罪的客體 至於過失毀損 也不容易構成 (因為要證明被告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於主觀心態上全然缺乏認識及意欲,但依 客觀情狀而言,其負有注意義務,自其個人情形觀之,亦有注意之能力,卻由於 注意上之懈怠,致未為應有注意下之結果防範而導致法益侵害後果發生 是很難的) 所以不用怕 再兩週結訓的honda -- ※ 發信站: 批踢踢(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41-238.HINET-IP.hinet.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