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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想請問的是..如果員工剛作滿四個月..因急事於12日提離職,擬15日辭職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於十日"前"預告規定,亦或必須滿十日才算數?! 如對方不願滿十日再走而不發予離職證明,這樣是否有抵觸法規?! 感謝答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38.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