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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238.169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想請問的是..如果員工剛作滿四個月..因急事於12日提離職,擬15日辭職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於十日"前"預告規定,亦或必須滿十日才算數?!
如對方不願滿十日再走而不發予離職證明,這樣是否有抵觸法規?!
感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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