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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上面所寫的期間 公司是否也可以依此來要求員工要在上述之時間前提出離職 另外 若員工想提出退休 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要在數個月前就先提出申請 (有法令依據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8.148
mddc62:法令有寫 建議再查查!! 02/14 23:15
auconny:離職、資遣都是10、20、30的規則預告 02/15 00:45
organic:前一條寫了 02/15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