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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勞基法是否有規範勞動契約可約定工作試用期限 ※ 引述《xupfu (who)》之銘言: :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這句話是說試用期簽一份,然後試用期滿又另外簽一份嗎? : 就個人淺薄的理解,好像沒聽說分試用期前後簽兩份的。 : : 跟試用期沒關係,如果是試用期要叫你走,可以不問理由 : 如果你們不是在試用期滿後另外簽一份,我看這一段跟第一句的直覺是 : 你們會不會誤解公司的勞動契約內容只有限制試用期間? : : 這個問題應該依實際狀況而定,才能決定適用哪一條。 : : 1.首先,如果當初面試時已同意未來是要派駐大陸的,那就用12條第1項解僱沒錯。 : : 2.其次,如果是合法調動(合乎調動五原則),你不接受, : : 那從調動之日起三天你都不去報到,當作曠職三日解僱。 : : 3.最後,就算是非法調動,若因你不配合而把你解僱, : : 你也只能以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請求資遣 : : 簡單講,結論就是:資遣算不錯了...還有資遣費拿。 : : 不然其實直接開除就好了,等你找勞工局來協調,才有可能拿資遣費 : 誠如 eekas 大所言,公司欲行使資遣跟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後無關。 : 就算是在試用期間要予以解雇,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 等相關規定辦理。(不過,試用期間/滿 給不給資遣費,就又是另一個爭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4.177
kshsbug:按/ 搜尋標題"試用" 有資料可供參考喔 05/23 08:33
eekas:沒說"可以"或"不可以" 05/29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