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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HR的先進們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哦... 關於如果A公司給B公司買下 由於二家公司的性質相同 因此未來只打算存續一家公司即可(另一家就併入) 但是最後決定B公司(出錢的大爺)為消滅的公司 而被人家買的A公司為存續公司(但是會改名) 請問一下哦.. A公司的員工(如果自已決定不留任)可否以企業購併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的內容 自行離職(不留任),但是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呢? 因為我看到第十五條的法條有提到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目前我們公司都沒有這個通知給我們! 但是二月中就要開始合併了 我們的HR說由於我們是存續公司,所以沒有這個部份的資格!! 但是看到法條好像不是這樣寫啊.... 不知道自已的權益會不會受損,因為我不想待下去了.. 但是自請離職又覺得不太合理... 請各位大大給我建議好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34.245
kcliao0408:應該要等公司公佈留任的名單,這個問題才有答案吧! 01/26 14:50
markcup:不可以~因為你是存續公司啊 你翻的法條寫得很清楚了... 01/27 01:54
markcup:消滅公司才有是否要繼續留在本公司的通知 01/27 01:55
markcup:你現在離職就沒資遣費了..算志願離職。 01/27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