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inker:16條第2款已經說明了不用給資遣費 02/18 19:10
→ finker:所以17條的不同意留用,只有指消滅、讓與、或被分割的公司 02/18 19:10
→ finker:而17條的未留用,則是指所有公司的未留用 02/18 19:12
→ finker:通常法條前後併在一起就是這樣看的 02/18 19:12
→ freedmanwu:可能小弟才疏學淺,但是我認為法條中說給員工十天同意 02/18 19:45
→ freedmanwu:如果員工同意後又決定不留任.才是不給資遣費吧!! 02/18 19:47
→ freedmanwu:不然第十七條怎麼會有不同意留任之勞工出現呢? 02/18 19:48
→ freedmanwu:因為照您的說法,只剩下未留用的情況,而員工沒權選擇 02/18 19:49
→ freedmanwu:是否要留任,那怎麼還會有不同意留任的情況呢? 02/18 19:50
→ freedmanwu:而第十六條指的是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 02/18 19:50
→ freedmanwu:第十七條並沒有只指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 02/18 19:52
→ freedmanwu:只有註明『未留任』與『不同意留任』之勞工 02/18 19:52
推 finker:sorry....說錯了..應該通通是指消滅、讓與、被分割公司 02/18 20:15
推 finker:這邊16,17條應該都不包括存續公司的員工 02/18 20:18
→ finker:存續公司員工還是照勞基法...若工作條件有改變才能請求資遣 02/18 20:20
→ freedmanwu:因為雖然是存續公司但要改名,而且有新的勞動契約 02/18 21:55
推 finker:"改名"不算是勞基法20條的改組轉讓 (這有解釋令可查) 02/18 22:20
→ finker:但若是勞動契約改變,則可依勞基法14條第1項第6款請求資遣 02/18 22:21
推 Luistu:簡單來說1.法律關係主體未改變2.勞動條件未改變,自然不構 02/18 23:01
→ Luistu:成資遣的要件,公司應該也不會發留任通知書。如要資遣費的 02/18 23:02
→ Luistu:只有走法律途徑。 02/18 23:03
推 eekas:新的勞動契約如果有變更勞動條件...你不同意就不要簽 02/18 23:35
→ eekas: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片面更改你的勞動條件,那就是勞基法14條 02/18 23:36
→ eekas:但如果是你自己不同意新的勞動契約而辭職,那就沒有資遣費 02/18 23:36
→ freedmanwu:所以如果新的勞動契約內容有改變勞動條件,如果不同意 02/19 13:25
→ freedmanwu:就要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資遣? 02/19 13:25
→ markcup:若還有疑問應該是去問法律專家..而不是由鄉民決定 02/19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