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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nker (finker)》之銘言: : : 曉如原本月薪兩萬一,公司要求改採時薪一百廿元計薪,但不保障每月固定工時, : : 換算每個月所得不到兩萬元,曉如擔心將來權益受損,未簽下同意書。 : 本來沒上班月薪低於17280應該是合法的...結果被勞委會一解釋就變成違法了.. : 才有雇主想出改時薪這種花招吧...應該也算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 : 不料,一個多月來曉如被調去百貨賣場拖地板、掃地、擦玻璃,四月一日起調任停 : : 車場收銀兼管理員,和其他時薪制人員輪班;同意時薪制員工每天上班時數不定,從 : : 五、六小時至九、十小時不等。 : 看來是這邊違法了 : : 大立百貨經理曾清平表示,公司實施時薪制及人力調度,是依營業時間需求人力多 : : 寡調整,完全符合勞基法規定。但高雄市勞工局表示,資方作法涉違反勞動契約,勞 : ^^^^ 也沒講完全違法 : : 工可主張終止契約,要求雇主依法支付資遣費。 : 改時薪應該是合法... : 公司違法的部分應該是調動五原則跟輪班那邊的契約問題.... 個人見解則是勞動條件變更,未經勞資雙方合議, 此屬違法之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7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