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nker (finker)》之銘言:
: : 曉如原本月薪兩萬一,公司要求改採時薪一百廿元計薪,但不保障每月固定工時,
: : 換算每個月所得不到兩萬元,曉如擔心將來權益受損,未簽下同意書。
: 本來沒上班月薪低於17280應該是合法的...結果被勞委會一解釋就變成違法了..
: 才有雇主想出改時薪這種花招吧...應該也算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 : 不料,一個多月來曉如被調去百貨賣場拖地板、掃地、擦玻璃,四月一日起調任停
: : 車場收銀兼管理員,和其他時薪制人員輪班;同意時薪制員工每天上班時數不定,從
: : 五、六小時至九、十小時不等。
: 看來是這邊違法了
: : 大立百貨經理曾清平表示,公司實施時薪制及人力調度,是依營業時間需求人力多
: : 寡調整,完全符合勞基法規定。但高雄市勞工局表示,資方作法涉違反勞動契約,勞
: ^^^^ 也沒講完全違法
: : 工可主張終止契約,要求雇主依法支付資遣費。
: 改時薪應該是合法...
: 公司違法的部分應該是調動五原則跟輪班那邊的契約問題....
個人見解則是勞動條件變更,未經勞資雙方合議,
此屬違法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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