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公家機關的約聘僱人員
最近剛納進勞基法.
一般來說各單位是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制
但敝單位因業務特殊的關係,
週六週日需有人來工作約四小時.
我團隊內的屬下主張 :
凡週六或週日有來,不管來一個鐘頭或是8個鐘頭,皆可任選一天進行補休.
==> 我個人認為這太不合理.
如果我援引勞基法84條之一,將週六日的各四個小時納為工作,工時的一部份,
每個人的每週工時還是84小時,不將週六或週日那4小時列為例假日,可乎?
或是直接改變工作契約,有的人就上週二到週六的班,例假日變成週日週一...
但如此一來,週六就從實際所需的工時4小時變成綁在卡鐘內的8小時...
其實站在小主管的立場,讓他們週六來做完事後,上網玩MSN拍賣耗4小時是沒有意義的.
但我也不希望因為週六日各來幾個鐘頭,就得失去週一到週五的人力....
請問一般行業是如何辦理的?
如果下屬都無法體會我的難處,就是不配合,我能否將其解雇?
(週六日確實不能不來.如果單位不能運作,我們可是全部會被裁撤的!)
※ 編輯: demoiselle 來自: 59.115.153.239 (05/23 11:31)
推 bywm:約聘僱不適用勞基法吧~只有臨時人員、技工工友有適用 05/24 19:53
→ demoiselle:敝單位約聘僱被納入勞基法.這是正確的! 05/24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