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R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imbug (DavidWebb)》之銘言: : ※ 引述《VENLIAN (JORLIN)》之銘言: : : 前幾天聽了一堂相關的免費講座 : : 老師提到一個觀念 : : 若員工普通傷病假請完 然後事假 特休都請完的狀況下 : : 員工申請留職停薪 : : 資方有權利可以不准~ : : 因為我的心得報告寫上這一段 : : 被資深的同仁告知說 應該是我聽錯" : : 應該不管是普通傷病或是職災都可以申請留停 : : 資方不得拒絕 : : 想請教板上先進 是不是我聽錯啊~ 一一" : : 有點苦惱的菜鳥 留 : 剛剛推文怕不清楚 :  留職停薪假的特准情形只有兩種 :  1.育嬰假(性別工作平等法) : 2.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的「得」留職停薪 :  你要回到一個點就是 :  請假的同意與否除了勞工本身,還有資方的部份 :  資方有權利「駁回」(<-這個詞比較控制導向) :  勞工的假單,自然留職停薪也是。 : 另外,職業災害實務上不會有人申請留職停薪 :  因為他給的是公傷病假,這是有薪資的.... : 你要回頭看勞基法 59-1-2 和 59-1-3 :  關於治療期間和治療終止,都有相關說明。 補充一下職災的部分 其實職業傷病在未認定之前 要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後,雇主應予留職停薪 這在職保法第29條是屬於強制性的規定。 那如果之後認定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