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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今天和同事在討論,一個月不可超過 46 小時這規範,有沒有算假日加班? 我同事主張:延長工時,應專指當天有上班,於當天正常工時外的加班才屬之。 我自己主張:延長工時,應泛指所有非約定上班的時間,故假日加班應納入。 不知道以目前法令解釋中,有沒有針對這一塊進行說明,關於這點還希望 板上的各位先進提供相關資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73.19
a8823268:如屬所約定之例假日加班..則不計入加班46小時計算額度內 10/08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