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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初失業的~有領過失業給付兩次, 最後一次有發一張認定收據和求職記錄(我已經有填兩家), 只是認定收據上有報到日期, 但已經過期好幾個月了.. 這期間我的健保仍然在公所,且一直都沒工作。 想問的是.. 我還可以拿著上次的那些單子去就業服務中心, 繼續把未領完的四個月給領完嗎?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 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92.55
hollowyears:你是以前領過2次 今年初又再次失業嗎?如果超過報到日 02/10 13:48
hollowyears:都是要再重申請就是了 02/10 13:49
meinyu:我一直都是失業狀態~只是之前領了之後就再也沒去報到 02/10 14:05
hollowyears:今年才2月你領2次了?總之 只要逾期未報到就要重新申請 02/10 16:11
chouTT:您應該要再跑一趟做過期認定,然後再等14天才開始請領 02/10 16:39
happyhsini:失業認定如果 超過兩年就無效了 所以你還是可以繼續領 04/01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