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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公司為才藝班性質機構,聘請專任授課老師有寒暑假,通常各為2-3週, 原發薪方式為全薪,亦即雖不上班,但仍發給全薪。 未來,我們希望寒暑假各減少每人1週的薪資作為績效獎金, 但講師領取薪資若低於17280保障薪資,仍給予保障(除非其身份為兼任講師)。 因講師為一年一聘,公司若於簽約前3個月公佈此辦法, 新的合約上也註明此薪資計算方式, 新的聘任時間生效後才正式調整薪資計算方式。 (不想續約的講師不簽續約,即不續聘) 以上,不知這樣是否違法?! 再麻煩各位HR先進回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125.148 ※ 編輯: swirl 來自: 211.72.125.148 (03/22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