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bug (DavidWebb)
看板HRM
標題Re: [問題] 請問薪資給付問題<(_ _)>
時間Mon Sep 13 01:28:23 2010
: 推 nxdwx:根據勞動基準法解釋令第36條 09/12 19:56
: → nxdwx: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09/12 19:56
: → nxdwx:因為我們是連上七天班,固然是違法,不過應該是要給加倍吧 09/12 19:57
: → nxdwx:我的疑問是,公司是週休二日,其中一天要加倍是一定的 09/12 19:57
: → nxdwx:那另外一日公司訂的例假上班算是一般工作日的薪資嗎?? 09/12 19:58
這一段坦白說勞基法沒明定的很清楚
勞委會各解釋令也都說不出個東西來,但講白了就是不敢管
可是會有一種狀況:
譬如說是雙週84工時
然後你們又已經把週六工時拉到平日延長了,那麼週六還要上班的話
以勞委會角度(台82勞動二字28335號函)
這不是例假日工作,算是延長工時,解釋令雖然沒告訴你要照1.33來付
可是它還是會有問題,因為他是延長工時
會算在你的加班總時數46小時裡面,那隨便加都會破表
勞動檢查真的要刁下去,你就知死了XD
所以講白了最低限度就是回到卅六條
你至少要想辦法排一天例假,條文可沒規定是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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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251.87
推 nxdwx:謝謝您詳細的回答!不過...好像怎麼看都是很明顯違法... 09/13 09:03
→ nxdwx:那就回歸到薪資部份,所以說算是1.33倍來算嗎?? 09/13 09:04
→ nxdwx:但是加班延長工時2-4hr是算1.66倍,那超過4hr的話呢= =?? 09/13 09:04
推 nxdwx:btw,我看的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是來自北市勞工局 09/13 09:29
→ nxdwx:是各地勞工局都一樣嗎?? 09/13 09:30
推 nxdwx:薪資的部份我看到了 09/13 09:48
→ nxdwx: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戽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釋 09/13 09:48
→ nxdwx:至於在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應如何計給,於該法 09/13 09:48
→ nxdwx: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 09/13 09:48
→ Timbug:建議你去勞委會網頁,左下有很多小圖,找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09/13 22:03
推 nxdwx:我找過了,不過解釋令這部份我不知道如何找起 09/14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