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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娩假為42日。但另外有6日的產前假。 我記得勞基法規定產假是8週56日。好像沒有產前假。 請問娩假42日是否違反勞基法? 或是我接受了這樣的聘雇契約,簽名後,就不應主張56日的產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24.241
erty:勞基法為最低底限,貴公司42天產假不合法,簽了名還是能主張 09/27 23:28
erty:56天產假。(日商公司嗎?) 09/27 23:28
demoiselle:其實是學術機構 09/27 23:53
marke18:據瞭解學術機構的算法是不含六日 @@ (非專業人士答) 09/28 01:03
erty:學術機構你就要先確認1.是否適用勞基法 2.42天是否含假日 09/28 02:25
erty:因一般指的產假56天是包含週末假日的,等於連放8周 09/28 02:26
passat0620:適用勞基法的公司產假不足法令規定負責人違法會有前科! 09/29 17:17
finker:原po是公家機關吧?? 公家機關是這樣的規定沒錯 09/29 23:09
finker:請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09/29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