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ekas:是這樣沒錯~ 10/27 23:31
※ 引述《easymax (鷹擊長空)》之銘言:
: 板上的前輩們大家好 小弟任職於一家傳產的HR
: 由於主管希望HR相關人員加深加強對勞基法的概念
: 所以辦起了所謂的讀書會...
: 在上周的討論中 小弟有個問題被問倒了
: 來此向大大們請益交流..
: 問題是這樣的..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 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 何謂「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呢?
: 人事機能的主管算嗎?
: 會問到這個是由 宏達電子違法僱用「童工」(建教生)超時工作
: 結果負責人王雪紅被函送 而人事主管沒事(法律上..)
: 人事機能最高主管不算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嗎?
: 我的想法是因為人事主管是雇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
: 如果是委任的 那就應該是送人事主管了 這樣對吧?
: 題外話 就算是雇傭的 如果人事主管很有guts的說就是恁爸的錯(決策)
: 那王雪紅是不是會沒事阿..
回一下
所謂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簡單來說
就是雇主要求你代表他去管理員工,或者說是處理有關員工事務
因此以大型公司來說,所有的部門或是單位主管都是雇主的代理人
因為這些主管能夠核准員工的出勤請假甚至是任用等
所以在勞基法上即可視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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