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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 留職育嬰津貼申請資格為任職滿一年, 我在XX單位的A部門連續工作兩年, 去年四月離開此職, 因緣際會又在11月回到XX單位的B部門工作, 勞保投保資料上都是XX單位,相同的投保證號. 這樣子我在XX單位算是任職滿一年符合育嬰留停規定, 還是要到今年11月才算任職滿一年? (4月到11月之間曾經因失業參加職訓,訓練單位有投勞保) 因為小孩子健康狀況不佳,至今尚未出院, 可能出院回家後還需要特殊照顧,不是一般保母或扥嬰中心可以負荷, 撐過一兩個月就有可能完全康復, 所以很不想完全辭去工作變全職媽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