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nghui:請愛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這麼夯的名義做HR不能不曉得~ 03/10 23:50
推 mddc62: 個人覺得用11-4比較好,比較不會有爭議,11-5要舉證雙方 03/11 07:49
→ mddc62:容易撕破臉,11-4畫張組織圖就結案,業務經理直屬總經理 03/11 07:50
→ mddc62:隔幾天找到人,再調整回來就好了! 03/11 07:51
推 Timbug:先確認個問題....他是勞工嗎....還是委任經理人 03/11 21:49
推 kcliao0408:已經是【副總】級了,這種的資遣案不適合由HR來發動。 03/12 18:26
→ kcliao0408:就算要做,也該是HR Head出手,原po確定要拿飯碗來搏? 03/12 18:27
推 kshsbug:意見同上 在哪個層級就作什麼事情 副總層級的麻煩請上面 03/12 19:23
→ kshsbug:先談妥 小職員只要負責行政程序就好 03/12 19:23
→ doa99:要看公司規模吧,不需要一聽到副總就覺得好像很大一樣 03/12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