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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 我們公司面臨一個問題, 總經理常常有一些業務方面的任務無法被執行, 主因是業務副總的不配合, 如果要資遣此位大頭,請問有什麼理由在勞基法上比較站的住腳的 可以用無法配合與執行公司相關業務的理由嗎? 小弟想了幾天實在是想破頭 請各位前輩幫幫忙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93.161
tenghui:請愛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這麼夯的名義做HR不能不曉得~ 03/10 23:50
mddc62: 個人覺得用11-4比較好,比較不會有爭議,11-5要舉證雙方 03/11 07:49
mddc62:容易撕破臉,11-4畫張組織圖就結案,業務經理直屬總經理 03/11 07:50
mddc62:隔幾天找到人,再調整回來就好了! 03/11 07:51
Timbug:先確認個問題....他是勞工嗎....還是委任經理人 03/11 21:49
kcliao0408:已經是【副總】級了,這種的資遣案不適合由HR來發動。 03/12 18:26
kcliao0408:就算要做,也該是HR Head出手,原po確定要拿飯碗來搏? 03/12 18:27
kshsbug:意見同上 在哪個層級就作什麼事情 副總層級的麻煩請上面 03/12 19:23
kshsbug:先談妥 小職員只要負責行政程序就好 03/12 19:23
doa99:要看公司規模吧,不需要一聽到副總就覺得好像很大一樣 03/12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