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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ada ()》之銘言: : ※ 引述《beddooi (天氣晴)》之銘言: : : 基本上是不會有問題,頂多只是兩家公司重覆保勞健保,多付一點錢而已 : : 這是你那家公司的個別規定,這就與法令無關了 : : 原則上是不行,一般大公司都是會在你已離職且完成離職手續才會給離職證明 : 如果我在4/22完成離職手續,按規定是可以在4/22還是在5/2才能拿到離職證明? 如果是大公司,有繁複的程序規定,是要5/2以後才拿的到 小公司的話,若沒特別規定,跟人資要求他就會開給你了 : : 只要公司同意的話是可行的 : : 日薪的算法意思是月薪/30天嗎? 如果是的話,那應該沒什麼差別 : sorry,說明有點不清楚,是算有稼動日才給薪,六日及假日都不給 如果勞動契約上沒特別載名給付月薪,就不算違法 : 這樣算有違反吧? : 感謝回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2.206
fleeway:亂講一通,請看完勞基法第13條4款、第36~37條、第39條再 04/07 22:58
fleeway:回文,以免讓大家觀念都錯誤 04/07 22:59
fleeway:更正,是12條4款 04/07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