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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請問各位人資前輩: 公司因前兩個月(4.5月)因業務量爆增,現場員工每日加班都超過4小時, 但是目前因為太多"過勞死"案例,老闆也同意增加人員,但還是每天加班 超過4小時以上,因7-8月預估為淡季,想讓員工排休,如果加班依法規每 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目前考慮如下: 作法一、讓員工每日加班第五小時起就列入補休,前四小時計算加班費。 作法二、控管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超過46小時全部列入轉補休。 以上兩個作法不知道是否有牴觸到相關法令?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96.248
ezmantalk:都不行 還可以加班到五個小時 你是適用勞基法八十四條嗎 06/22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