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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 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假設一 婚假遇10/10(勞細23為應放假之紀念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所以還是八天 假設二 您記得有關婚假之規定是指貴公司的規定嗎? 法規上沒有分三次請完,其中要有一天是結婚當天的規定。 內規有寫是可行的。 那來看假設二符不符合就要看貴公司的認定了。 ※ 引述《nishikidoren (私の夢があるよ!)》之銘言: : 記得有關婚假之規定是 : 婚假有八天,可分三次請完,其中要有一天是結婚當天。 : 現在我有個小小的問題, : 目前結婚是採登記制, : 假設一:我是10/10要結婚 : 因為10/10是國定假日本來就有放假, : 因此我的婚假是否就是變成只有7天? : 假設二:如果我是10/11(二)當天直接登記沒有擺喜宴, : 那是否有符合"婚假其中一天要是結婚當天呢?" : 以上二個問題,還煩請前輩們賜教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7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