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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問題,老闆有指示出缺勤的規定想要用罰款的方式來執行是否妥當? 例:當月份的遲到或早退,第一次和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則扣薪水500 當月份的曠職除了當天的薪水不給予外,還必須加扣薪水1000 諸如此類的罰則 請問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如果有違反了哪條 謝謝回答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4.194.125
barry06:第26條 09/12 16:26
soyoso:26條是預扣工資,上面沒有預扣是發生後才扣不是26條 09/14 11:10
soyoso:是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過要看是否另有同意書 09/14 11:14
soyoso:有的話可以扣,但債權合不合理看民法252條 09/14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