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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是否交接後就不用去 因為終止權之行使得附「始期」之期限 預告是附始期的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勞雇雙方依法或約定預告辭職、退休、解僱均於期限屆至時,始生真正辭職、退休、解僱 之效力。故「預告終止契約」係附始期的意思表示。綜此,雙方之契約關係在預告期間屆 至前,雙方之契約關係仍處於「平常時期」;預告期間屆至時,始生契約終止之效力。 故雇主如未依法或依契約預告終止契約者,應不影響其終止契約之效力,惟勞工如因此受 有損害時,得依債務履行或侵權行為向雇主求償。 因此雇主也答應做到10/14,而雇主片面要提早中止契約的話 是得向雇主求償您受有損害的部分。 ===========依法律、引用台灣勞工雙月刊第十期,如有其他見解不在此限============= ※ 引述《alien080130 (ㄚ利安)》之銘言: : 我在這份工作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 : 在9/30遞出辭呈,說我只能做到10/14 : 也有當面和老闆說, : 老闆也答應了, : 但他今日10/1傳簡訊來, : 要我10/3(一)去交接, : 看起來意思應該是交接完就不用去了, : 請問, : 他這樣是不是要發給我10天的預告薪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1.11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