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ien080130 (ㄚ利安)》之銘言:
: 我在這份工作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
: 在9/30遞出辭呈,說我只能做到10/14
: 也有當面和老闆說,
: 老闆也答應了,
: 但他今日10/1傳簡訊來,
: 要我10/3(一)去交接,
: 看起來意思應該是交接完就不用去了,
: 請問,
: 他這樣是不是要發給我10天的預告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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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1.111.143
先了解是否交接後就不用去
因為終止權之行使得附「始期」之期限
預告是附始期的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勞雇雙方依法或約定預告辭職、退休、解僱均於期限屆至時,始生真正辭職、退休、解僱
之效力。故「預告終止契約」係附始期的意思表示。綜此,雙方之契約關係在預告期間屆
至前,雙方之契約關係仍處於「平常時期」;預告期間屆至時,始生契約終止之效力。
故雇主如未依法或依契約預告終止契約者,應不影響其終止契約之效力,惟勞工如因此受
有損害時,得依債務履行或侵權行為向雇主求償。
因此雇主也答應做到10/14,而雇主片面要提早中止契約的話
是得向雇主求償您受有損害的部分。
===========依法律、引用台灣勞工雙月刊第十期,如有其他見解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