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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闆先不論試用期他就為 勞基2第二款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要我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完成平時需要兩三個月完成的困難工作... 我有理由地拒絕他的不合理要求後 他就放狠話說不是我拒絕就可以不要” 以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可以要求資遣費 勞基14第一款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和您訂立勞動契約時是否就說不能調動工作內容,例如去打雜、去Scan之類 沒有的話雇主以他的監督指揮權來說是可以的。 他說狠話有到 勞基14第二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暴行”可能比較容易判斷 “重大侮辱”須以受侮辱人以外之人可得知悉為要件。次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所稱之「重大侮辱」,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即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 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 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 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著有判決可參。 以上重大侮辱引用,http://law.hualien.info/2010/05/blog-post_30.html 壓榨的部分,一個月要完成經驗上二、三個月的工作量 就不要承諾雇主,盡力完成提出時程表佐證 建議舉證明確。錄音、錄影不可少,您也不想去申訴、訴訟時是各說各話。 =============引用法律、專業人仕見解,如有其他見解不在此限============== ※ 引述《ujii (uji)》之銘言: : 之前共事的同事已陸續離職 : 剩下我一人 現在來了幾個全沒經驗的新人 : 部門混亂的情形先不論 : 新老闆目前尚在試用期 : 就時常不尊重下面的人 頤指氣使 態度很差 : 在忙工作時 常常打斷我手邊正事把我當打雜的用 : 叫我影印scan什麼的 人手不足還耍大牌 : (前老闆比他資深年紀大都自己來 現在和他同階級的也都自己處理) : 再者需要他簽名的文件 他為了怕擔責任也都不肯簽名 : 指名要下面的人簽名負責 : 上一個離職的同事(年資超過五年) : 在離職時已經將新老闆管理不善的部分反映給HR與老闆的老闆 : 結果公司也很扯 可能不想也沒去了解實際狀況 : 現在我真的有點撐不下去了 : 強硬的作風 惡劣的態度與管理方式迫使我想離職(也超過五年) : 前幾天他又在強迫與壓榨我 : 要我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完成平時需要兩三個月完成的困難工作 : 我覺得我沒有任何工作疏失也沒有推卸屬於我的職責 : 我有理由地拒絕他的不合理要求後 他就放狠話說不是我拒絕就可以不要 : 老實說被這種不適任且還在試用期的新主管這樣對待 : 應該算是間接地在逼我自己提離職吧 : 如果是這樣的狀況 也符合資遣嗎 : 若不想離開現在公司 該如何處理才能改善現況??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