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nger (土生土長的台南人)》之銘言:
: 如題
: 如不願意加班 是否可以當成不適任資遣
: 請大家依法學的觀點來討論
其實就實務上來說
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資遣
用那個理由寫在離職證明上都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勞方不願意接受資遣
等於是用強制的方式
就得慎選資遣理由
回到主題
其實法律上沒有不適任的字眼喔
勞基法上的資遣理由是不能勝任工作
關於"不能勝任工作"的主客觀認定條件有最高法院的判例可當依據
http://ppt.cc/0GNZ
從台灣法律網轉貼過來的文章給各位參考
至於不願配合加班是否能夠引申到無法勝任工作??
我想還是得回歸
1.是否依法發給加班費
2.加班工作內容是否為員工身體狀況或時間可配合
勞基法是有賦予雇主在特殊情況下延長員工工時的權利 但也有規定應負擔的義務
再者不加班視為不能勝任工作這會帶來爭議和負面觀感
最好是能免則免
我會傾向用不願意接受指揮調度來處理
經多次後再用"主觀上"無法勝任工作資遣
題外話
查資料的過程中發現有中華人資協會的課程針對這議題編排為上課內容
不知有那位版友剛好上過課可分享下心得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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