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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的產業是物流業,老闆問了我一個問題是 老闆希望在勞動契約裡面列一條"堆高機手撞壞料架賠償條款" 可是我記得沒錯的話,這舉動違反勞基法的"不得預扣薪資" 那請問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可以寫切結書嗎? 我有查到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最後的 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以此條為例,那賠償的事項應可寫在勞動契約裡面嘍!? 類似 "如有撞壞東西者,以報價的金額做為賠償費用,直接在薪資裡扣除" 再請各位大大回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54.247 ※ 編輯: OxfordGOD 來自: 61.220.254.247 (02/17 17:15)
ezmantalk:不能預扣又不代表不能要求員工賠償企業損失兩者的差異 02/17 20:49
ezmantalk:你真的懂嗎 02/17 20:49
OxfordGOD:謝謝大大的回應..小弟懂了^^ 02/18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