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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xfordGOD (牛津神)》之銘言: : 我們公司的產業是物流業,老闆問了我一個問題是 : 老闆希望在勞動契約裡面列一條"堆高機手撞壞料架賠償條款" : 可是我記得沒錯的話,這舉動違反勞基法的"不得預扣薪資" ^^^^^^^ 是不得預先扣,發生後才扣是不違反勞基26 : 那請問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 可以寫切結書嗎? : 我有查到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最後的 : 工資應全額給付給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以此條為例,那賠償的事項應可寫在勞動契約裡面嘍!? : 類似 "如有撞壞東西者,以報價的金額做為賠償費用,直接在薪資裡扣除" : 再請各位大大回答...謝謝 可以寫,請看民法213第三項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不知貴公司有沒有SOP,有的話是否加入“本人同意如未依SOP操作堆高機之類的" 如此再調查上也有個準則。 考量折舊來看也會比較公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38.184.239
kshsbug:沒錯 工作的sop很重要 還有物品價值的計算方式 02/18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