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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99060037 (Leo)》之銘言: : 小弟目前在一家科技廠當技術員 四班二輪(做二休二) : 因為先前公司強迫加班只能報補休,結果員工都不願意配合加班 : 所以日前公司新訂了一項新規定 : 1.就是往後在休假日加班,支付"1"倍的加班費 (不是薪水乘以2) 有解釋令 (73)台內勞 字第 256453 號 函 要旨: 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一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 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二 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加倍發給」意義亦同。 月薪來看就是例假日工資照給 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就為加倍發給了。 所以如果公司規劃一倍加班費+工資來看是不違法的 : 2. 上班日遇到國定假日,當班人員只有一倍的薪水 要看有沒有調移,以下為解釋令 (87)台勞動二 字第 005056 號 函 要旨: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 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這方面要看公司規劃。有雙方協商調移的話,那國定假日出勤就不生加倍發給工資。 : 我想請問大大,我們公司這樣的規定,有違法嗎??? : 版主回覆:您好, : 假設您當日工資1000元,遇休假日或國定假日上班,雇主應連同工資及加班費發給2000元。 : 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法務部-李先生  : 36m上述是小弟我在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 http://www.lawki.org.tw/phpshop/book.php : 看到的文章,剛好跟我從事的公司(南部某太陽能大廠)一樣狀況。 : 原本公司也是加班費2倍及上班遇國定假日可換補休或加班費,主管說之前因為加班只能報 : 補休有人不爽而去投訴導致公司被罰錢,因此公司就有了上述的規定。。。。 : 請問這樣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 編輯: soyoso 來自: 211.72.231.23 (02/2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