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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ncyW (FOREVER)》之銘言: : 想麻煩板上專業的人資們幫我解答一下 : 目前狀況是: : 甲為一間A公司之派遣人員,在去年3月~5月請了產假, : 接著請了3個月的育嬰留停(並有申請津貼),今年因 : 派遣公司轉換(但還是在A公司任職),最近因事想請長假, : 所以想再申請育嬰留停,並且申請津貼。 : 問題一:今年的派遣公司是否一定得答應甲申請育嬰留停?   性工法16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且依同法21  轉換時就任職滿一年來看,有以下解釋令  勞動 3 字第 0990131229 號 令 要旨:受僱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年,始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任  職滿一年」之期間規定,但若受僱者適用各該法令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者,則從其規定                  ^^^^^^^^^^^^^^^^^^^^^^^^^^^^^^ 勞資20,勞基57  但有限制,請看性工法22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問題二:去年已請過3個月的津貼了,如果今年又順利請3個月育嬰留停, :     是否可以再把剩下的3個月津貼請完?  依就保法19-2  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可以申請未申請的,最長每一子女就是發給六個月   : 謝謝各位<(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56.54 ※ 編輯: soyoso 來自: 114.39.156.54 (04/07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