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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4月23日報到,5月2日離職,因為公司請補前前公司離職證明,要等離職證明才發派 令,但我於5月2日離職時公司以未完成報到手續為由,請填寫放棄報到之申請書,意即 不會有薪資,這樣合法嗎?(公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73.43
everen:正常而言並不合法,該依日數給薪。 05/04 09:03
justbejoni:公司有權因報到手續未完成不錄用,但有上班就必給薪。 05/05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