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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g10475 (meg)》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我是89/8/1到職 : 於101/05/28提出離職 : 交接期公司要求到6月底 : 周日為7/1,那我離職日可以填101/07/01嗎? 所謂離職之當日,係指在職之最後1日。 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2日台80勞保2字第14688號函 目前你有說到公司要求到六月底。 這方面請和公司合意調整一下。 : 另外再1個月我的特休就到了 : 今年可以領17天 但公司特休是以到職日算 : 所以未滿一年就不給假 : 請問這合理嗎?我能要求按比例請假嗎? 這方面合理,有解釋令 (75)台內勞 字第 443707 號 函 要旨: 每年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全文內容: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 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 : 還是可以再多做一個月領到17天再一次請完呢? 可否一次請完要看看? 因為勞基細則第24條第一項第二款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 : 謝謝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6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