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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先進,公司近來遇到的CASE, 某員工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問申請日是否得經雇主協商始得起算? 另則因員工目前所在崗位為公司要職,不可一日無人,也無法以計時約聘替代, 若員工半年或更久之後復職申請,若無原職務與薪資,而導致員工無法復原職, 如此一來是否有違法?條文與版文已先行閱讀,想請問諸位先進看法與實務上之經驗參考。 謝謝大家。 -- 最愛的人不是你 卻忍不住上你 但我的心裡 還在枯等 一個 遠 去 身 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7.154
soyoso:1.協商但日期不要太誇張。依該職缺交接所需日程+找到適當人 06/12 22:27
soyoso:選日程,和員工說明一下。 06/12 22:28
soyoso:2.無法回復原職無違法。請看性工法17,就依規定就好。 06/12 22:31
mddc62:復職後無職位 依調動五原則處理,印象中法令只保障復職 06/12 22:31
mddc62:不保障原職 06/12 22:32
beddooi:法令只有規定公司不得拒絕育嬰留停之員工回任 06/16 17:47
beddooi:並無規定一定要讓他回到原職原位 06/16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