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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今年3月的時候到職 10月初老闆以我不適任的理由說請我做到10月底 但我的同事們有提起,我是正職人員,應是有簽訂合約 照理來說,我的合約期就是簽到年底 所以老闆不能提前解約,若是提前解約,老闆需支付資遣費 但我的疑惑點如下 1.當初錄取時,我只簽訂過服務承諾保證書,上面並無載明服務時間 也未有任何的甲乙方,請問這等同於正式合約嗎? 2.如果我有正式合約,理當來說,我可以直接做到年底 如果我不提出離職,是否老闆在這期間無法以任何理由解雇我? 若是任意解雇我的話,必需發放資遣費給我嗎?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69.44
maosun:1.看內容,只要能看出有雇傭關係就算是了 10/05 10:52
maosun:2.不是不能解約,而是若老闆依勞基法11條的話要付資遣費 10/05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