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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業的大大們 現在許多公司都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 但同時也訂定補休的期限 但勞動法規並沒有針對此問題進行規範 目前大多聽到是勞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 (逾時歸零) 想請問 補休可以設定期限嗎 還是其他法律有規範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51.27
erty:忘記在解釋令還是哪裡有看到,這類型的補休其實類似特休,由 10/23 22:43
erty:勞雇雙方議定後休假,所以如果有約定期限要修完,則勞工提出 10/23 22:44
erty:休假時若雇主礙於業務繁忙或其他隨便什麼原因造成員工無法休 10/23 22:44
erty:假,則應以代金給付之,若勞工自己根本沒提出要休假,視同放 10/23 22:45
erty:棄,印象中就是類似特休沒休完的處理方式。 10/23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