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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人資大大好 目前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想請教 過程有點複雜 但簡單而言就是公司有位主管級的人員欲離職 除了他之外,他也煽動了其他人員離職 依規定是於一個月前提出 但,由於此主管與公司之間有些心結 所以,想請問各位.... 如果擔心此主管會在此一個月的空窗期間會做出對公司比較不利的行為 則此離職的生效日是否可以不用等到一個月後?? 上頭如果批了即刻生效是ok的嗎?? (會將該主管應有的特休都算進去,該付的不會少, 只是希望可以不要再讓他經手相關的業務) 是否有何適當的做法?? 感謝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69.52
sbloc:看來該主管"可能"是符合勞基法的預告期30天。不過如果公司方 02/23 19:45
sbloc:面跟對方說可提早離開且該給的不會少(最好留下書面記錄),比 02/23 19:46
sbloc:優於勞基法,這樣即可。 02/23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