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ry06:勞基法有這個規定嗎??y 10/25 17:22
→ konkonchou:2012幸福企業有30家,都沒有提示 10/25 19:45
→ Michiyo6952:勞基法並沒有這個規定吧! 10/25 22:13
→ gala104:可參考勞基法修正草案第18條之2,應無需 10/25 23:39
→ gala104:支付違約金或任何我們前公司小姐所描述之"受訓課程費用" 10/25 23:39
→ cheaujiun:既然是草案,就表示還沒通過,還沒有法律效力喔 10/26 16:00
→ cheaujiun:不過公司要跟您拿違約金或受訓課程費用,請他上法院打贏 10/26 16:02
→ cheaujiun:了再說吧~ 10/26 16:02
推 macericoto:先看看你和公司簽了什麼約 10/29 00:31
推 febreyfebrey:不管怎樣,人資的處理方式也不太好吧... 10/30 22:21
推 crazydimondz:哪一家公司這麼糟糕 11/03 10:50
→ Xery:沒錄音~不然告他恐嚇 12/19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