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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離職原因是因為和組長個性不和。所以沒兩個月就離開了。 早上接到離職公司人資經理來電, 她原本還硬要我賠償違約金, 直到我搬出勞基法規定,未滿試用期不需賠償違約金才罷休。 後來HR小姐就關心的問候我近況,問說接下來要去哪工作呢? 在我告訴她之後, 她立馬說:那我知道了,我一定會跟她們說。 你最好小心點。 ……幸福企業的人資經理這樣講出帶有恐嚇意味的話是可以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112.143
barry06:勞基法有這個規定嗎??y 10/25 17:22
konkonchou:2012幸福企業有30家,都沒有提示 10/25 19:45
Michiyo6952:勞基法並沒有這個規定吧! 10/25 22:13
gala104:可參考勞基法修正草案第18條之2,應無需 10/25 23:39
gala104:支付違約金或任何我們前公司小姐所描述之"受訓課程費用" 10/25 23:39
cheaujiun:既然是草案,就表示還沒通過,還沒有法律效力喔 10/26 16:00
cheaujiun:不過公司要跟您拿違約金或受訓課程費用,請他上法院打贏 10/26 16:02
cheaujiun:了再說吧~ 10/26 16:02
macericoto:先看看你和公司簽了什麼約 10/29 00:31
febreyfebrey:不管怎樣,人資的處理方式也不太好吧... 10/30 22:21
crazydimondz:哪一家公司這麼糟糕 11/03 10:50
Xery:沒錄音~不然告他恐嚇 12/19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