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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人資專家: 我之前在國立大學擔任助理,一年一聘。工作兩個月後被告知要終止合約 但是沒有被告知終止合約的原因。 後來院長在其他同事面前告知我不適任原因, 但不適任的七個原因和我的工作內容根本就不相關。 由於只是口頭告知,我當下並沒有任何證明可以提出反駁。 後來我去問人事室,人事室有收到院上送來的不適任原因的公文。 但我猜想是和我被“當眾告知”的七個原因不相同, 所以人事室小姐說我沒有權利看這份公文。 後來請同事去幫我私底下問院上的秘書,秘書說我精神有異常。 最後是用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五款“勞工確不能勝任”被終止合約。 我想請問: 1. 秘書跟別人說我精神有異常是否已經犯法? 2. 這件事情其實是去年的事,我現在還有機會去搜証嗎?當時的院長也已經卸任了。 3. 真的是像人事室所說的我沒有權利知道不適任的原因嗎? 4.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那些不適任的原因,這樣被解約是否合法? 離開那份工作後我有找到下一份工作,這段時間以來還是覺得這件事情帶給我的打擊很大 尤其當時被當眾羞辱的感覺讓我有連走在路上都怕遇到以前同事的陰影。 我還有權利為自己做些什麼嗎?其碼知道一下當時為什麼被解約的真正原因。 也希望不要再有人被雇主濫權用勞績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資遣。 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200.37
LFYONE:1、你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告他公然侮辱。2、有無人證、物證… 03/17 09:50
LFYONE:…等相關有力證據?3、人事公文有權不給予。4、關於不適任 03/17 09:50
LFYONE:是公司對於勞工所表現不如預期而用,不管哪條原因,只要用 03/17 09:50
LFYONE:勞基法第11條款皆需給予資遣費,還有不是第15條,是11條喔 03/17 09:50
LFYONE:!另外,除非勞工是違反勞基法第12條款才免資遣費。5、再 03/17 09:50
LFYONE:來看你的訴求是什麼?一口氣還是資遣費,前者的話我支持你 03/17 09:50
LFYONE:,後者要三思,因為花費時間太久。 03/17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