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ry06: 你的問題是要合情? 合理? 還是合法?? 10/11 16:44
爬過文,試用期一項是個已經不合乎規定的東西,
先求合情合理; 法的部分,我們面試時就有跟員工說過試用期條件,她也同意.
※ 編輯: MOUMIMIMI (59.115.69.6), 10/11/2014 17:48:06
推 barry06: 試用期並無違法 試用期未通過未按照資遣程序才違法 10/11 19:25
推 barry06: 違法的東西並非雙方同意就合法 10/12 13:27
所以意思就是要她離職就是得付資遣費就是了?
常覺得來這裡詢問,莫非是想得到大家的經驗分享,但往往總是一些模擬二可的答案,
甚至有被質疑的感覺,但還是謝謝回覆!
這樣的狀況,勞方當然開心只上一個月班,請假半個月還能到領一筆資遣費;
換做是資方的話,這樣的狀態難道也只能算自己買個經驗了嗎,有時對這樣的狀況,
仍是很難定奪哪來的合情合理.
※ 編輯: MOUMIMIMI (59.115.94.238), 10/12/2014 22:39:07
→ min1119: barry大也不是質疑吧 違法的確就是違法 10/14 13:27
→ min1119: 如果在面試時 填寫的基本資料中有詢問到身體狀況 10/14 13:28
→ min1119: 或許可以用勞基法12條之1 10/14 13:29
→ min1119: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10/14 13:29
→ min1119: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10/14 13:29
→ min1119: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0/14 13:30
→ min1119: 以上小弟淺見 10/14 13:30
→ min1119: 最快的方式其實不是上ptt問阿 而是直接打電話去勞工局問 10/14 13:30
→ vivienhung: 做不到三個月的員工其實資遣費也沒多少 10/26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