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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是依到職日起算,最近為了統一管理要求改為年結制 小的數學和邏輯不太好,把自己的算法貼出來,求前輩指點一下 QQ 一、年初2011/2/1到職: 2012/1/1給假:6.5天 = 7/365*334天(到職天數) 2013/1/1給假:7天 2014/1/1給假:0.5天+9天 = 7/365*31天+10/365*334天(334為該員實際第三年度之天數) -假設該員2014/2/1離職- 至2014年度,給假總天數為23天 勞基法滿三年應給天數為21天,合法。 二、年中旬2011/7/1到職 2012/1/1給假:3.5天 = 7/365*184天(到職天數) 2013/1/1給假:7天 2014/1/1給假:3.5+5天 = 7/365*181天+10/365*184天(184為第三年度之天數) -假設該員2014/7/1離職 至2014年度,給假總天數為19天 勞基法滿三年應給天數為21天,少於21天已違法。 想請問為何同樣的算法,一個會多休,一個會少休 (搔頭 還是我的公式概念根本就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59.4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RM/M.1416296201.A.6AA.html
littleishin: 你整個都錯了~勞基法也沒有規定三天21天這種 11/21 13:24
littleishin: 不用用總和看,一年一年看就好 11/21 13:26
FishLuna: 好的,謝謝前輩! 11/25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