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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wawe (到死都是少女)》之銘言: : 所以想問問當對方請滿14天之後,再來的事假主管是否可以駁回? : (請假的事由都寫私事代辦,但其實大家都知道他是去幫忙家裡的生意) : 如果公司不准假的話就成了曠職 : 但依法連續曠職三日,或每月曠職滿六日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 如果對方鑽漏洞,分散曠職日且控制在五天 : 真的只能放任對方這樣的行為了嗎? : 因為該員是前主管一直沒有處理掉的人 : 又因為是工作態度問題,年資也不低,所以現任主管對於資遣覺得很... : 所以才來詢問是否有前輩能給予建議的呢? 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14天者,其超過部份有以下作法,請參考: 1.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修畢者, 其處理原則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實施。 2.進行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3.雇主可不准假,不准假,員工仍不來即為曠職,連續3日或1個月達6日, 不經預告解僱。 4.也可優於法規,讓員工繼續可請事假。 要懲罰鑽漏洞曠職方式有很多 1.如確實公司有實質損失,可以走民事直接向該員求償 2.績效考核各類獎金明定且忠實呈現曠職影響 3.如果該員工確實不斷投機取巧,且有長期為之的可能,早早資遣他吧! 人力資源,很重要一環在使人力這項資源分配得宜,遇到不當人力, 早早處理掉也是職責之一。 但我一定要補充這個立場: 以您問題中這位,對我而言使他成為不當人力的原因是「不斷惡意曠職」 而不會是因為他是以往主管的用人這理由。 把該提供的建議給適當的主管,之後要不要在用人上浪費資源責任就在他, 該主管如果堅持要做慈善事業,那誰也就都沒話說... 至少你已經做了你該提供的建議,也就夠了。 以上僅供參考 -- ※ 編輯: dayend (36.234.83.98), 08/05/2016 02:32:57
cawawe: 謝謝您的建議,我會回過頭來重新檢視工作規則、獎懲制度以 08/05 08:54
cawawe: 及勞動契約,未來若該員屢勸不聽,才能採取行動 08/05 08:56
dayend: 祝順利 ^^ 08/05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