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po在班版的問題,不過沒人回答XD...班上有修法律課程的同學都躲到哪去了?
當初剛接觸刑事訴訟法不久,到現在K了不少書,也要準備參加今年的三等特考了,
雖然自訴跟司法警察沒什麼關係,不過還是來練習解題一下=.=
自問自答,敬請見諒。如有錯漏之處,請踴躍加以指正,謝謝!
※ 引述《sirsevenstar (秘密小警探)》之銘言:
: 一、
: 某甲委任律師,向某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狀,自訴狀中關於犯罪事實部分,僅簡單記載某乙
: 對某甲故意殺人。請問:
: (一) 該地方法院對此項自訴,應如何處理?
: (二) 該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時,如果發現某乙對甲故意殺人時,某乙的一個殺人行為
: 尚且對某丙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此時該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擬答:
(一)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並避免私人之濫權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自訴採強制委任律師代理制度,自訴之提起,應委任
律師,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便於法院審理及被告行使防禦權,故比照
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規定,要求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1.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2.犯罪事實及證據以及所犯之法條。對於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事實之
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本案某甲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狀,其於自訴狀中關於犯罪事實部分,
僅記載某乙對某甲故意殺人,故某甲係該案件之之被害人,符合自訴人之資格,
唯其雖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狀,卻於自訴狀中僅記載某乙對某甲故意殺人,未符合
刑事訴訟法對於自訴狀中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此係屬法定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定期
命補正,如預期不補正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外,法院於接受自訴狀後,應速
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以便使被告知悉被訴內容而準備答辯。
(二)此係案件同一性之問題,依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僅得對同一案件範圍內之犯罪
事實與以審理。該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時,發現某乙對甲故意殺人時,某乙的一個
殺人行為尚且對某丙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因係某乙之一行為侵害丙和甲之生命
法益,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屬法律上一罪,故屬同一案件之範圍,
法院得對其加以審理並做出一個判決。
: 二、
: 某甲教唆以去竊取丙之電腦,而丙為甲之父親,乙聽從甲之教唆著手行竊,於尚未既遂時
: 被炳當場逮捕,乙並供出其行竊係受到甲之教唆。試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 (一) 若丙只對甲提出告訴,檢察官可否對乙提起公訴?
: (二) 若丙只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可否對甲提起公訴?
: (三) 若檢察官只對甲提起公訴,請問其效力是否及於乙?
擬答:
此係告訴不可分原則和起訴不可分原則之問題。告訴之提起,其效力範圍及於其他共犯,
此即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至於客觀犯罪事實部分,若為一行為侵害一法益,則其
效力及於全部;若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或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者,則告訴之效力不及於
全部。至於起訴,只要係單一案件,即具有起訴不可分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一部起訴,
其效力及於全部。
本案甲教唆乙竊取丙(甲之父)之電腦,為竊盜罪之教唆犯,依刑法第324條第2 項之規定
,直系血親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故甲所犯之竊盜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至於乙,因其與
丙無刑法第324條第2 項所列之關係,故其所犯之竊盜罪並非告訴乃論。
(一)若丙只對甲提出告訴:因甲與乙所犯之竊盜罪各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其
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共犯,而無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故丙對甲告訴之效力
不及於乙。然,因乙所犯之竊盜罪係非告訴乃論案件,固檢察官無庸經告訴即得對其
提起公訴,故檢察官得對乙提起公訴,但其並非因丙對甲提起告訴之效力所致。
(二)若丙只對乙提起告訴:因甲所犯之竊盜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故必須有告訴權人
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對其提起公訴,故若丙只對乙提起告訴,則檢察官不得對甲
提起公訴。
(三)若檢察官只對甲提起公訴,因單一案件僅能有單一被告,故只有甲係檢察官所提起
該訴之被告,故其起訴效力並不及於乙。
: 三、
: 甲連續傷害乙兩次,乙全部提起告訴後,僅就第一次傷害犯行撤回告訴,對第二次傷害
: 犯行則堅持不撤回告訴,試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擬答:
此係告訴不可分原則之問題。告訴之撤回,其效力範圍及於其他共犯,此即告訴之主觀
不可分原則;至於客觀犯罪事實部分,若為一行為侵害一法益,則其效力及於全部;若
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或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者,則告訴之效力不及於全部。
甲連續傷害乙兩次,為針對同一被害人為數行為侵害數個身體法益,故乙對甲第一次傷
害行為之撤回告訴,其效力並不及於對第二次傷害行為之告訴。檢察官應對甲之第一次
傷害行為為不起訴處分,對甲之第二次傷害行為則應進行偵查,並依偵查所得之證據,
於足認被告甲有犯罪嫌疑時,提起公訴。
出勤五要:1.熟練戰技
2.心態調整
3.掌握資訊
4.裝備檢查
5.團隊默契
司法警察是戰鬥的法律人,要熟練法律才能熟練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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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1.2.194
※ 編輯: sirsevenstar 來自: 203.71.2.194 (05/04 02:50)
※ 編輯: sirsevenstar 來自: 203.71.2.194 (05/04 12:05)
※ 編輯: sirsevenstar 來自: 203.71.2.194 (05/04 12:29)
※ 編輯: sirsevenstar 來自: 203.71.2.194 (05/13 15:14)